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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北市衛秘字第1133007368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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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6)北市衛秘字第1063611460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106年7月3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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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2)北市衛秘字第102325124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8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檔案鑑定小組設置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檔案鑑定小組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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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8)北市衛秘字第098355121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溯自98年7月6日生效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11-01-2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7 月 15 日
民國 113 年 05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北市衛秘字第1133007368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