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提升檔案管理效能, 特依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專門委員兼任;小組成員包括本局各處室主管及文書股股 長;另置幹事若干人,由檔案室派員兼任,負責辦理本小組幕僚作業及執行事宜。
- 三、本小組遇有下列情形,應由召集人召開檔案價值鑑定會議: (一)修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者。 (二)檔案銷毀、移轉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者。 (三)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者。 (四)受贈、受託保管或收購私人或團體所有珍貴文書認有必要者。
- 四、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成員半數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有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五、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 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 六、本小組於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員、學者專家,列席會議指導,並得依規定支給出席 費。
-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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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2029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檔案鑑定小組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7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8)北市衛秘字第098355121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溯自98年7月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