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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2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5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北市衛秘字第1133007368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提 升檔案管理效能,特依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置成員 17 人,其中召集人 1 人,由本局局長指派之人員擔 任,其餘成員包括本局各單位主管及文書股股長。
  •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修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者。 (二)檔案銷毀、移轉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者。 (三)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者。 (四)受贈、受託保管或收購私人或團體所有珍貴文書認有必要者。
  • 四、本小組於必要時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 出席時,由小組成員互推 1 人擔任主席,小組成員不克出席會議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成 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五、本小組另置幹事 1 人,由秘書室指派現職人員兼任,協助辦理本小 組作業相關事務。
  • 六、本小組成員及兼任人員均無給職,於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員、學 者專家,列席會議指導,並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八、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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