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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2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5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2)北市衛秘字第102325124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8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檔案鑑定小組設置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檔案鑑定小組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提升檔案管理效能, 特依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置成員14人,其中召集人 1人,由本局局長指派之人員擔任,其餘成員包括本局 各處室主管及文書股股長。
  •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修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者。 (二)檔案銷毀、移轉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者。 (三)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者。 (四)受贈、受託保管或收購私人或團體所有珍貴文書認有必要者。
  • 四、本小組於必要時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小組成 員互推 1人擔任主席,小組成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會議之決議應有全 體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五、本小組另置幹事 1人,由秘書室指派現職人員兼任,協助辦理本小組作業相關事務。
  • 六、本小組成員及兼任人員均無給職,於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員、學者專家,列席會議 指導,並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八、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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