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所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人事管理暫行辦法」修正為「臺北市政府所屬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職員進用考核辦法」總說明(108.10.08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北水處)係屬本 府所屬市營事業機構,經行政院認定其職員之身分,屬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規 定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爰其職員任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 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相關法令之規定。茲因北水處職員非屬「公務人員任用法 」、「公務人員陞遷法」、「公務人員考績法」之適用對象,其進用、考核事項 前於中華民國(以下同)六十九年乃由臺灣省政府、本府及高雄市政府會銜令頒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遴用暫行辦法」、「臺灣地區省(市)營事 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以資適用。復因「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 整暫行條例」已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期失效,致上開暫行辦法失其附麗 ,且未符法律授權原則,是以,本府爰訂定發布「臺北市政府所屬臺北自來水事 業處人事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於發布後六個月,即自九十九 年三月十七日起施行。 二、本府考量本辦法施行迄今,已近十年。本辦法施行後,北水處依本辦法自行甄試 進用人員已不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本辦法規定已有部分不符現況,甚而影響事 業發展之情形,爰修正本辦法。 三、本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名稱:修正為「臺北市政府所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職員進用考核辦法」。 (二)第一條:配合機關簡稱修正及目前地方公營事業人員尚無管理法律可資遵循, 惟尚非所有公營事業人員均無管理法律(例如:國營事業管理法等),爰修正 部分文字,以茲明確。 (三)第三條:增列第一項,明訂北水處職員身分;另參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五條文 字及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相關規定,列舉職務說明書應載項目。 (四)第七條及第三十一條:考量北水處職員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法適用對象且北水處 與其職員間之勞動契約及相關人事管理規章仍需於勞動基準法之規範下訂定, 勞動基準法尚無契約終止與否有不確定狀態之規範,爰刪除規範停職相關文字 。 (五)第二十八條:修正現行條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後段第七職等升任第八職等之條 件,以符實需。 (六)其餘各條參考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 法規,酌作文字修正。 四、本案業經本府一○八年十月八日府法綜字第一○八六○三七六八九號令發布。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4-02-4002
臺北市政府所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職員進用考核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8 年 10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86037689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所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人事管理暫行辦法;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所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職員進用考核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