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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1-08-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健字第1123147282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點;除第3點條文項次6第2款、項次9第2款自113年3月22日生效,其餘規定自112年10月20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菸害防制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修正總說明(112.10.12 修正)》 一、本裁罰基準於九十九年三月五日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九九)北市衛健字第○九 九三一九○一三○○號令訂頒。因應菸害防制法修正案於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五 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一二○○○一○二一一號令修正公布在案,大幅變更及 新增裁罰法條、裁罰對象,爰予配合修正。 二、本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統一本裁罰基準之用語,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配合新修正公布菸害防制法,修正各法條裁罰基準(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明定統一裁罰基準表所定違規次數計算之方式(修正規定第四點)。 (四)明定如有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者處置原則(修正規定第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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