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補充規定修正說明( 106.11.23 修正)》 本局為協助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積極處理不適任教師,特參酌教師法、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教育部相關函示等規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 十九日以北市教人字第○九九三七二○二九○○號函頒訂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補充規定」(以下簡稱本補充規定),供各校 辦理不適任教師案件時運用參考,並歷經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九日、民國一百零一年 八月六日、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六日、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及民國一百 零四年十月十四日五次修正。茲依教育部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臺教授國部字第一 ○六○○五六四三二號函略以,修正「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 項」(以下簡稱應行注意事項),並自 106 年 8 月 1 日生效一案;經查該應行 注意事項新增第四點,主管機關應設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審會),協助 學校處理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4 款所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之情事,爰修正本補充規定暨處理作業流程圖,以符實際需要。 本補充規定暨流程圖配合前開教育部注意事項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為免牴觸教育部訂頒有關處理不適任教師之相關規範,爰修正應先依循教育部訂 頒之法令規範,再依本局訂頒之補充規定。(修正第一點) 二、為符教育部修正法規對主管機關應設專審會部分及簡化各校對於處理疑似不適任 教師其眾多態樣能達具體明確之適用需要,將本補充規定第二點後段「不適任教 師處理作業流程圖一至圖五辦理」修正為「處理不適任教師作業流程圖一及圖二 」。(修正第二點) 三、將本補充規定第三點,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其後段文字「 及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刪除,併同修正相關文字及流程 圖(一)。(修正第三點) 四、新增本補充規定第四點,明列專審會之組成及運作與調查小組及輔導小組之遴聘 條件及運作。(增訂第四點) 五、變更本補充規定原第四點為第五點,另為能與教育部法規內容一致,刪除「或違 反聘約情節重大」之文字,並配合專審會之設置,爰修正流程內容,依處理流程 圖二辦理。(修正第五點) 六、為簡化各校對於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其眾多態樣能達具體明確之適用,爰刪除本 補充規定原第五點及第六點,併同刪除流程圖(三)、(四)及(五)。(刪除 第六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11-203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6)北市教人字第10641654500號函修正全文5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