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辦理提升法制作業品質加強措施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說明(10 6.03.13 修正)》 一、為期本府及所屬機關妥適辦理「臺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提升法制作業品質加強措 施」,本府以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府法綜字第○九九三三三三○二○○號函訂 定「臺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辦理提升法制作業品質加強措施應行注意事項」(以 下簡稱本注意事項),明定專任法制人員之責任義務與平時及年終成績之評核處 理流程,並曾於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及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二次修正。 二、現為精進本府法務一條鞭政策之執行,提升本府法制作業品質,調整評核時程及 評核結果建議處理方式,爰修正本注意事項第三點,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配合各機關年終考績作業期程,即時將成績評核結果送交各機關作為年終考 績之參考,爰參考「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提升研考作業品質加強措施」第四 點規定,修正第一款之評核時程。 (二)為強化評核效能,機關將法務局所建議宜列甲等人員考列乙等者,除應由機關 附具體理由函知法務局外,並應由法務局彙整後專案陳報市長,以落實追蹤評 核效果,爰修正第三款第一目。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7-02-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3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授法綜字第10630720800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