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各級學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輔導成效審查作業規定(修正總 說明)(114.10.07 修正)》 臺北市各級學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輔導成效審查作業規定(以下簡稱 本作業規定)係於一百年一月十八日訂定發布,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 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為配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及「校園性 別事件防治準則」修正本作業規定名稱為臺北市校園性別事件輔導成效檢視作業規定 ,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修正為校園性別事件,本作業規定 名稱修正為「臺北市校園性別事件輔導成效檢視作業規定」。(修正名稱) 二、配合本法增列適用對象及校園性別事件行為樣態類型。(修正條文第二點) 三、修訂解除列管條件、審查原則及注意事項,並酌修文字,期使審查基準更臻完善 。(修正條文第三至六點) 四、修訂學校作業程序及「臺北市校園性別事件輔導成效檢視作業審查流程圖」,為 利後續處理程序更為明確,並酌修文字。(修正條文第五點) 五、其餘各點酌作文字修正。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03-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10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4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學字第1143103072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114年10月7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各級學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輔導成效檢視作業規定;新名稱:臺北市校園性別事件輔導成效檢視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