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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7-06-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8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101)北市法保字第10132541800號函修正第3、10點條文;並自101年9月18日起實施
  • 《臺北市查核一般消費事件作業要點第三點及第十點修正總說明(101.08.16 修正) 》 一、為因應多變的消費環境,並提昇本府消保查核績效及能見度,於 100 年 4 月 21 日函頒「臺北市處理一般消費事件查核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作業要點) 以為規範。鑒於本府法規委員會與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合併為法務局;體育處升 格為體育局,重新檢討修正本作業要點第三點及第十點。 二、本作業要點第三點及第十點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修正為「法務局局長」。 (二)「法規委員會」修正為「法務局」。 (三)「體育處」修正為「體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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