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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9-05-3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4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北市勞秘字第106346939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第3、4點條文及附表;並自106年5月1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場地使用收費基準;新名稱: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場地收費基準)
  •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場地使用收費基準第三點、第四點、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106. 04.11 修正)》 鑒於本處已非「承德勞動文化園區-勞工公園」管理單位,另景美就業服務站研習教 室遷移樓層,為場地使用規範符合變動情形,俾利據以執行,爰擬具「臺北市就業服 務處場地使用收費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第三點、第四點、附表修正草案,其修 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三點:明訂本基準所稱場地,係指教室。 二、修正第四點:明訂本基準所稱場地之使用方式。 三、修正附表:刪除「戶外舞台」之地址、面積坪數、容納人數、使用時段、每時段 收費標準及保證金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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