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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9-05-3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北市勞秘字第105431139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106年1月1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場地使用收費基準;新名稱: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場地收費基準)
  • 《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場地使用收費基準修正總說明(105.11.11 修正)》 本府勞動局職能發展學院場地之使用管理,係依一○二年四月三十日臺北市政府(10 2) 府勞就字第一○二三○三五四九○○號令修正發布之「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場地 使用管理辦法」辦理。本收費基準共計八點,爰擬修正名稱及部分規定,修正重點如 下: 一、酌予修正本收費基準名稱,刪除「使用」文字。(修正名稱) 二、修正場地之範圍。(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修正適用性質(修正規定第四點)。 四、新增場地之使用時段(修正規定第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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