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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9-05-3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北市勞秘字第106309550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106年3月1日起生效
  • 《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場地收費基準修正草案總說明(106.02.02 修正)》 本市職能發展學院場地之使用管理,係依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105) 北市勞秘字第一○五四三一一三九○○號令修正發布之「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 場地收費基準」辦理。本收費基準共計八點,為,爰修正部分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本院正式官方名稱,修正執行機關為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修正規定第二 點、第七點) 二、增訂視聽教室為本院提供使用之場地。(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配合本院相關場地管理人員工作時間、人力調度及相關勞動法規事宜,爰增訂簡 報室及視聽教室僅限本院上班日提供使用之規定,並酌予修正原本文文字。(修 正規定第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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