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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30-02-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6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106)北市訓總字第106305693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點;並自106年7月1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場地使用須知修正總說明(106.06.01 修正)》 本處場地使用須知,自一百零一年八月六日實施,施行迄今於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五日 修正四點條文。本須知係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三條授權訂定 ,規範有關場地提供申請使用對象、範圍、用途、時間、及多人申請同一場地之使用 優先順序,惟部分條文與母法重復,基於立法簡潔及體例一致性實有修正必要,經擬 具草案,全文計修正九點條文,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一點,修正後共計十一點規定,修 正重點如下: 一、明訂申請對象及場地使用範圍,避免適用法規爭議(修正條文第二點第一項) 二、有關「餐廳」場地,依現行規定雖載明用餐時所需繳納費用,惟實際上並非提供 申請人付費使用該場地,且本處餐廳現已委外經營,並優先提供受訓學員用餐所 需,用餐費用依採購決標價格定之,為配合實際運作,爰予刪除「餐廳」適用範 圍(修正條文第二點第二項)。 三、現行條文各款規定多有文字及項次順序誤植,為使體例一致,爰予整併並酌予文 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第七點、第八點 、第九點、第十點以及第十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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