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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7-01-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臺北市政府法務局(110)北市法綜字第1103044048號函修正名稱及第4、10點條文;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法規委員會設置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法規委員會作業要點)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法規委員會作業要點(110.10.13 修正)》 一、本要點經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於一0一年九月二十日訂定發布,全文計十一點,並 溯自一0一年九月十八日生效,先予敘明。 二、本次修正係考量本要點名稱應符合「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第八點規定之法制作業規範,及考量延續案件審議品質之穩定度,爰配合修正 本要點之名稱及第四點、第十點規定。 三、本次修正重點為: (一)名稱修正部分,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八點規定 :「本府各機關依據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成立之任務編組,其名稱以設置 要點定之,由本府人事處統一函頒或發布實施;如係依據各機關組織規程成立 之任務編組或非屬本府之任務編組,其名稱以作業要點定之,由各機關自行函 頒實施。」爰配合修正本要點名稱為「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法規委員會作業要點 」。 (二)修正規定第四點:現行規定法規委員任期一年。為使法規委員充分發揮法律專 業及其所累積審議案件之經驗,延續案件審議品質之穩定度,減少聘(派)委 員行政作業之勞費,及提升議事效率等,爰修正委員任期為二年,並酌作文字 修正。 (三)修正規定第十點:外聘委員兼職之酬勞及其他相關費用,應依相關規定支給, 無須明定,爰刪除但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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