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訂定「臺北市文獻委員會藏品圖檔使用作業要點」總說明(101.12.28 訂定)》 本會典藏之文物包括芝山岩出土文物、早期字畫、老照片、古文書、古地圖、民俗文 物、電影本事等,為響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推動之「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國家型 科技計畫」,本會近年來逐步進行館藏文物之攝影、掃描數位化工作,以建立藏品之 圖像資料。 藏品圖檔資料建置後,文物原件可在較不受干擾的情況下,獲得較佳的保存,另圖檔 資料亦可以多種形式加以利用,發揮更大效益。為提高典藏資料之使用率,及接受各 界申請使用本會典藏圖像資料,特訂定本會藏品圖檔使用作業要點。 本要點共七點,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一點:明定本要點立法目的。 二、第二點:明定本要點主管機關。 三、第三點:明定本要點適用範圍。 四、第四點:明定申請方式及申請時限。 五、第五點:明定授權之限制。 六、第六點:明定收取使用費之法源。 七、第七點:明定使用費之計價方式。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31-04-3052
臺北市文獻委員會藏品圖檔使用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1)北市文化二字第10133635000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