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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9-03-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北市勞職字第10530046600號令修正發布第3、5點條文;並自105年2月20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公布重大職業災害線上地圖處理要點修正總說明(105.01.25 修 正)》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本局)本諸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及法務部函釋意旨, 自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由所屬臺北市勞動檢查處建置「重大職業災害線上地圖 」,公開本市營繕工程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資訊,已引起各界廣泛之討論及關注。 復考量職業安全衛生法自一○三年七月三日起正式施行於全行業之所有工作者,並配 合該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勞動檢查機構於接獲工作者於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 傷之災害時,應派員檢查,爰修正本要點將資訊公開之範圍擴大至全行業發生上開勞 動檢查機構應派員檢查之死亡重大職業災害所獲取之資訊。 因應上述擴大公開死亡之職業災害資訊之需要,爰配合修正本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新增公開本要點第三點第二款發生職業災害之照片。但屬道路、河川、隧道、管 道、山坡地及景觀等工程,不予標示地址。 二、得知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應依勞動部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規定辦理,確 認屬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之死亡職業災害即於職災地圖系統標 示及公告之,無須待撰寫重大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報經勞動部備查後,再於職 災地圖系統標示及公告之,以縮短公告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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