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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13-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3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2)北市教綜字第11230331311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3點;並自112年4月10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新名稱:臺北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
  • 《臺北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修正總說明(112.03.31 修 正)》 「臺北市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自 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係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為民 服務並有效處理有關校(園)務興革之建議、校(園)規或行政法令之查詢、校(園 )內行政或教育相關違失之舉發及其他影響陳情人權益等具體陳情案件訂定。 為配合「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歷次修正內容,同時 因應社會陳情案件之多元化發展及「HELLO TAIPEI 單一陳情系統」建置,經整體檢 視本注意事項之規定,擬具「臺北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 」修正案,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列書面陳情形式要件。(第二點) 二、新增本注意事項未規定時,得適用之法規。(第三點) 三、新增無管轄權案件處理及不予處理之規定,並酌修文字。(第四點) 四、新增對同一事由人民一再陳情案件及同一陳情人之不同事由人民陳情案件處理原 則之規定。(第七點) 五、為落實陳情人個資保護,爰新增「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及所屬機關學校落實檢舉( 陳情)人身分保密要點」為辦理依據。(第八點) 六、新增調查中、訴訟中、判決確定等陳情案件處理原則。(第九點) 七、配合本局所屬學校公文檢核納入內部控制,將人民陳情案件處理及教育訓練列為 本局內控查核重點。(第十二點) 八、配合市府注意事項刪除滿意度調查表相關規定酌修文字。(第十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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