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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2)北市教綜字第11230331311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3點;並自112年4月10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新名稱:臺北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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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3)北市教綜字第103318055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1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05-13-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2 月 21 日
民國 112 年 03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2)北市教綜字第11230331311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3點;並自112年4月10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新名稱:臺北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