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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4-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9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臺北市政府(110)府財開字第11030271601號令修正發布第1、4、5點條文;並自110年9月10日生效
  • 《臺北市市有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申請分配更新後房地注意事項(110.09.02 修正) 》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有不動產除另有合理之利用計畫外,應一律參與 都市更新,並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理;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得按 應有之權利價值選擇參與分配土地、建築物或權利金。 為利所屬各機關學校於辦理經管市有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申請分配房地有遵循依據, 以維市產權益並增進行政效能,本府前於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五日訂定發布臺北市市有 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申請分配更新後房地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並於一 百零七年三月十三日修正發布。茲為市有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申請分配房地之作業程 序更完善周延,爰修正本注意事項第一點、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其要點如下: 一、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一點及第五點) 二、配合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之修訂修正援引法條;並修正載明申請分配原則 係針對參與分配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者。(修正規定第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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