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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4-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11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財開字第103313571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103年11月25日起生效
  • 《臺北市市有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申請分配更新後房地注意事項總說明(103.11.05 訂定)》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應一 律參加都市更新,並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理之。復依臺北市市有不動產參與都市更 新處理原則第十點規定:都市更新範圍內市有土地,除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未達最 小分配單元面積,無法參與分配者,得以現金補償外,應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市更 新事業,並按應有之權利價值選擇參與分配。因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市有房地應 一律參加都市更新,且除無法參與分配者外,應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市更新事業並 按應有權利價值參與分配,為利所屬各機關學校就其管理之市有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 ,申請分配更新後房地,有遵循依據,以維市產權益,並增進行政效能,爰訂定臺北 市市有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申請分配更新後房地注意事項。 本注意事項共計九點,其要旨如下: 一、本注意事項訂定之目的。(第一點) 二、訂定經核定有公用需求情形,依核定之需求申請分配。(第二點) 三、訂定特種基金經管之市有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自行依需求申請分配。(第三點 ) 四、訂定臺北市市有不動產之管理機關參與都市更新申請分配之原則。(第四點) 五、訂定管理機關申請分配意見應簽府核定,並於期限內函告實施者。(第五點) 六、訂定管理機關得不受申請分配原則限制之情形。(第六點) 七、訂定管理機關得專案報府領取更新後權利金之情形。(第七點) 八、明確規範管理機關於申請分配過程,應函知實施者並副知更新主管機關之情形。 (第八點) 九、明確規範管理機關將申請分配意見函告實施者應一併告知之事項。(第九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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