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市有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申請分配更新後房地注意事項修正說明(107.03.1 3 修正)》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公有不動產經核定劃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應一律參與都 市更新,並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理,另依臺北市市有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處理原則 第七點規定,市有不動產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市更 新事業者,除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無法參與分配者,得以 現金補償外,應按應有之權利價值參與分配權利變換後之土地及建築物。為利所屬各 機關學校就其管理之市有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申請分配更新後房地有遵循依據,以維 市產權益,並增進行政效能,爰本府前於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五日訂定發布臺北市市有 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申請分配更新後房地注意事項。 因本注意事項部分條文援引之臺北市市有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處理原則前業於一百零 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並自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修正後條次變更, 且本注意事項自一百零三年訂定迄今,本府之實務作業已有調整,為期市有不動產參 與都市更新申請分配房地之作業程序更完善周延,特修訂本注意事項,其修正要點如 下: 一、新增都市更新範圍內管理機關經管公用財產如無公用需求,倘仍未依臺北市市有 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處理原則第十二點第三項規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本府財 政局,即應本管理機關權責依本注意事項規定申請分配。(修正規定第二點第二 項) 二、本府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臺北市市有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處理 原則」第十點變更為第七點,爰配合修正。(修正規定第四點第一項) 三、考量近期房地產景氣低迷,加選房地除未來有不易處分、跌價之可能性,且編列 高額繳納差額價金預算時有遭議會刪減之情形,爰將領取之差額價金如超過最小 分配面積單元權利價值之半數者,管理機關得視個案狀況與實施者協商加選房地 之但書規定刪除。(修正規定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 四、參考實務經驗,上、下層用途別不同之樓層因位於管線轉折處,管線相對容易堵 塞,爰增列避免選取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 五、查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但同一位置有二人以 上申請分配時,應以公開抽籤方式辦理」,為避免原條文有違反該辦法「公開抽 籤方式」之疑義,爰增列經公開抽籤結果未獲分配等文字。(修正規定第六點第 一項第一款) 六、管理機關因與其他權利人申請分配標的相同經請實施者協調處理不成,經公開抽 籤結果未獲分配,及核定之應分配權利價值與實際已申請分配總權利價值不同, 致需調整分配標的之情況,應排除第四點第一項各款限制。(修正規定第六點) 七、增訂由管理機關與實施者協議分配權利金時間點,及請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權利變 換實施辦法規定於權利變換計畫中載明,以使領取更新後權利金之事項更為明確 。(修正規定第七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4-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3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7)府財開字第107302198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點;並自107年4月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