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 修正總說明(113.05.17 修正)》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於 95 年 2 月 3 日訂頒,歷經 7 次增修,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 111 年 8 月 3 日。 茲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於 112 年 8 月 16 日修正公布,名稱修正為「性別平 等工作法」,並參照勞動部依據 113 年 1 月 17 日勞動條 5 字第 1130147531 號令修正發布之「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於 113 年 2 月 23 日以勞動條 5 字第 1130147679 號修訂之範本,重行檢視修正本要點,將名稱修正為「臺北市政 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修正重點 如下: 一、配合勞動部範本,修正本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名稱為「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 」。 二、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名稱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並參照勞動部範本酌 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一點及第二十二點) 三、增訂政府機關(構)、學校、各級軍事機關(構)、部隊、行政法人及公營事業 機構於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時,明定申訴人為公務人員、教育 人員或軍職人員之申訴及處理程序(含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 十二條之三規定)。(修正條文第二點) 四、增訂工作場所性騷擾之調查及認定得綜合審酌之情形,並例示性騷擾行為之可能 情形及樣態。(修正條文第三點、第四點) 五、因應本處公務信箱網域及承辦人連絡電話變更,配合修正申訴管道電子信箱帳號 及申訴專線電話。(修正條文第五點) 六、定明雇主應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並對雇主指定受理性騷擾申訴之人員或 單位成員、雇主及主管層級以上人員優先實施。(修正條文第六點) 七、依雇主「因接獲申訴」及「非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性騷之情形,分別定明雇主所 應採取之「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以及因接獲被害人陳述知悉性騷擾事 件,而被害人無提起申訴意願者,仍應依「非因接獲申訴」之規定,採取立即有 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修正條文第七點) 八、增訂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時,各該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均 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通知他方共同協商解決或補救辦法,同時 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修正條文第八點) 九、增訂於知悉員工間發生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或跟蹤騷擾防制法之性騷擾事件時,將 注意其工作場所性騷擾風險,適時預防及提供相關協助措施。(修正條文第九點 第二項) 十、增訂於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時設置之申訴處理單位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 。(修正條文第十點第二項) 十一、強化多元申訴管道之建立,以暢通性騷擾申訴管道,及定明接獲申訴時,應按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內容及方式,通知地方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十二點第 三項) 十二、增訂於調查性騷擾申訴事件時,應組成申訴調查小組調查之,其成員應有具備 性別意識之外部專業人士,並得自中央主管機關建立之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 業人才資料庫遴選之,以及性騷擾申訴事件調查之結果應包括之事項及後續處 理程序。(修正條文第十四點) 十三、為保護性騷擾事件當事人與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隱私,並考量相關證據保全之 重要性,定明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對相關資料應予 保密,並善盡證據保全義務。(修正條文第十五點) 十四、增訂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之迴避原則。(修正條文第 十六點) 十五、增訂申訴處理單位或調查小組召開會議時,應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 機會,並避免重複詢問。另應參考申訴調查小組所為調查結果處理之,並為附 理由之決議(修正條文第十七點) 十六、定明雇主未處理或不服被申訴人之雇主所為調查或懲戒結果,以及雇主未盡防 治義務時,受僱者或求職者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修正條文第十八點 ) 十七、增訂申訴處理單位對已進入司法程序之性騷擾申訴,經申訴人同意後,得決議 暫緩調查及決議。(修正條文第十九點) 十八、增訂經調查認定性騷擾行為屬實之案件,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及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與性騷擾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 責任時,於賠償被害人損害後,對於性騷擾行為人,有求償權。(修正條文第 二十點) 十九、另考量實務運作情形,且本要點修正後,已能涵蓋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書面聲 明之內容,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十六、二十、二十一及二十二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5-09-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5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北市機人字第11360021122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22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