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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4-04-3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工字第11330181109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條文;並自113年3月1日生效
  • 《臺北市產業發展創業補助申請須知第六點修正總說明(113.02.26 修正)》 為鼓勵產業創新投資,辦理臺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所定創 業補助事項,臺北市產業發展創業補助申請須知前以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府產業 工字第一○四三○八九九五○八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四點,為求本須知更臻周延,迄 今共修正七次,茲為加強創業友善城市推動力道,爰擬具本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 鑑於新創企業在創業初期面臨最大的挑戰為資金短缺,也期待政府在資金方面給予更 多協助。為協助企業渡過最艱難的初創階段,將創業補助計畫調整為每案補助新臺幣 一百萬元,補助款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給予新創更大支持。(修正規定 第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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