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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4-04-3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8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工字第11130262949號令修正發布第5、7、11、14點條文;並自111年8月8日生效
  • 《臺北市產業發展創業補助申請須知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111.08.05 修正)》 為鼓勵產業創新投資,辦理臺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所定創 業補助事項,臺北市產業發展創業補助申請須知前以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府產業 工字第一○四三○八九九五○八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四點,為求本須知更臻周延,迄 今共修正五次,茲為配合推動線上申請作業、加強創業補助計畫內容規範及符合法制 體例,爰擬具本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計畫內容需能掌握市場需求,提出可行之商業模式,並擬定市場營運目標, 以促使新創企業重視市場可行性,並強化補助資源聚焦重點發展產業及扶持優質 企業之政策目標。(修正規定第五點) 二、為顧及本須知條文穩定性,將原附件部分均予以刪除,採由本局另行公告方式辦 理。(修正規定第七點、第十四點) 三、限制計畫變更需於計畫執行期間屆滿日一個月之前提出申請,避免申請人於計畫 執行期間屆滿最後一日提出變更申請,未能積極思考計畫整體執行期程,並造成 變更案件之審核作業急迫。(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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