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修正總說明(113.06 .18 修正)》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於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訂頒實施,迄今修正六次,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十 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茲因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性騷擾防治準則及工作場所性騷擾 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修正發布,後者名稱並修正為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 措施準則,為符合明定應受教育訓練人員、知悉性騷擾情形之糾正補救措施及案件調 查程序等修法重點,爰修正本要點,並將名稱修正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性騷擾防治 措施及申訴處理要點」,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及修正引用法規名稱、相關條次及性騷擾樣態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一點及 第二點) 二、明定本要點適用對象。(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增訂檢討所屬公共場所安全及知悉前揭場所發生性騷擾事件應採取之處置。(修 正規定第四點) 四、增訂防治性騷擾教育訓練之內容及優先實施對象。(修正規定第五點) 五、修正防治性騷擾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與公開揭示方式。(修正規定第六點及第 七點) 六、增訂接獲申訴及非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性騷擾情形應採取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視 申訴人或被害人需要提供心理諮商協助最低次數,以及當事人分屬不同機關之處 理原則。(修正規定第八點) 七、增訂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運作機制、申訴調查小組之組成方式及調查處理程序 。(修正規定第九點及第十點) 八、修正申訴紀錄應載明事項,並增訂受理性別平等工作法之申訴事件應通知主管機 關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九、修正申訴事件有性騷擾防治法第十四條不予受理情形之處理方式。(修正規定第 十二點) 十、增訂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申訴事件得暫緩調查及決議之情形。(修正規定第十四 點) 十一、增訂被害人對行為人懲處額度得陳述意見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十六點) 十二、修正申訴事件完成審議之處理程序及救濟方式,並明定經調查屬實之性別平等 工作法事件,應將處理結果通知主管機關。(修正規定第十七點及第十八點) 十三、增訂非適(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被害人遭受機關首長性騷擾之申訴程序。( 修正規定第二十點) 十四、明定委員會所需經費支應來源。(修正規定第二十一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0-07-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6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婦字第11330145231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21點;並自113年6月18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處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