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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0-07-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6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北市警婦字第11130140401號函修正第1、2、8~13、19、21、23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修正總說明(111.06 .28 修正)》 為落實行政院「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第 34 號至第 37 號一般 性建議,以及任一性別不少於三分之一之性別比例政策目標,使本局工作場所性騷擾 防治措施更臻完備,爰修正本要點如下: 一、修正內文數字用語。(修正規定第一、二點) 二、明訂友善身障者之積極性措施。(修正規定第八點) 三、增列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性別比例規範,並修正內文數字用語。(修正規 定第九點) 四、修正內文數字用語。(修正規定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九、二十一、二十 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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