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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0-07-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8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2)北市警婦字第11230266431號函修正第1~3、9、18、19、23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修正總說明(112.08 .31 修正)》 配合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69341 號令修正公布「性別工 作平等法」名稱,以及臺北市政府一百十二年七月十日府授人考字第 1123005975 號 函核定「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構)學校處理性騷擾案件注意事項」,為維護性騷擾調 查案件之客觀、公正及專業原則,使本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更臻周延,爰修正 本要點如下: 一、將「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規定第一、二、三、 十八、十九、二十三點) 二、增列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之外聘專家學者比例。(修正規定第九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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