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無障礙計程車營運獎勵金發給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108.01.04 修正)》 「臺北市無障礙計程車營運獎勵金發給作業要點」自一○四年十月十三日訂定發布, 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起實施。為配合交通部一○七年十月二日交路字第一○七五○一 二五三六一號令發布修正「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補助通用計程車作業要 點」(以下簡稱補助要點),爰將「臺北市無障礙計程車營運獎勵金發給作業要點」 修正名稱為「臺北市通用計程車營運獎勵金發給作業要點」,並酌作文字修正,本次 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補助要點第一點將無障礙計程車更名為通用計程車(修正第一點、第三點、 第七點)。 二、為鼓勵通用計程車駕駛人服務身心障礙者及搭乘輪椅之乘客(以下簡稱行動不便 者)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一點) 三、配合補助要點第五點第一項增訂第七款規定,新增業者應與公運處簽訂行政契約 之規定。(修正第三點) 四、配合補助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規定,修正考核期間,及每月載運行 動不便者需五十趟次以上,始可申請營運獎勵金之規定。(修正第四點) 五、為查核第四點第四款規定之營運實績,明定業者除提報營運月報外,應供相關佐 證資料以供查核,如愛心悠遊卡交易紀錄、業者派遣趟次(附衛星軌跡資料)、 學校契約趟次(載運身心障礙學生)或其他可供驗證之資料。(修正第五點) 六、配合補助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六款修正營運獎勵金額度相關規定。(修正第六點 ) 七、配合補助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六款修正申請期限,並刪除本要點原申請表,改依 補助要點規定格式,並新增協請有關機關查核之規定(修正第七點)。 八、配合補助要點第七點第五款刪除「或已獲他機關同性質補助者」文字。(修正第 四點、第八點第二項)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7-04-3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交運字第1076056019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108年1月31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無障礙計程車營運獎勵金發給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通用計程車營運獎勵金發給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