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通用計程車營運獎勵金發給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114.09.11 修正)》 「臺北市通用計程車營運獎勵金發給作業要點」自一0四年十月十三日訂定發布,經 一0八年一月四日修正在案,現交通部以一一四年三月六日交運字第一一四五00二 六二0號令發布修正「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計畫補助通用計程車作業要點」(以下簡稱 補助要點)修正補助機制,本作業要點配合修正,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交通部修正補助要點之名稱、原第五點項次調移,爰配合修正文字。(修正 第一點) 二、本作業要點屬行政規則,無須特別明定主管機關。(刪除原第二點) 三、第一項明定申請營運獎勵金補助者之資格條件;原第七點營運獎勵金申請期限移 列至第二項,並修正申請時間;增訂第三項限期提送書面申請及第四項限期補正 規定。(修正第二點) 四、配合補助要點第五點,新增補助方式及額度規定,並配合刪除原第六點。又依據 補助要點第七點修正說明,原第四點第一款至第三款違規行為已有相關規定處罰 ,爰不再另定為申請核發營運獎勵金之條件,爰予以刪除。原第四點第四款基本 趟次規範移列至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修正第三點) 五、第一項新增服務趟次以預約系統稽核紀錄為合格趟次;第二項新增趟次不予計入 之規定。又檢核條件變更,刪除原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修正第四點) 六、新增經費撥付流程;原第一項前段營運獎勵金申請期限移列至第二點第二項;原 第一項各款係參考原補助要點第五點第六款所定通用計程車營運獎勵金申請表訂 定,現補助要點刪除附表,且現行申請表係由預約系統產製,亦無須檢附該等文 件,爰原第一項各款及第二項有關機關查核之規定配合予以刪除。(修正第五點 ) 七、本點第一項各款酌作文字修正,原第二款及第三款整併為第二款;又原第二項規 範逾期未返還,依法移送法強制執行;涉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屬當然之 理,無須明定,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六點) 八、新增本作業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公運處定之。(修正第八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7-04-3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09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4年9月11日臺北市公共運輸處北市運般字第114307639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114年10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