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原住民裝置假牙補助計畫修正總說明(114.03.07 修正)》 一、本計畫於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一0四)北市 原社福字第一0四三0六三七六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一點;於一0四年十二 月十七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一0四)北市原社福字第一0四三一 一0三二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十二點;於一0五年三月一日臺北市政府 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北市原社福字第一0五三0一五四五00號令修正發布第四 、八、十一點條文,刪除第十二點條文;於一0九年九月八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 族事務委員會北市原社福字第一0九三00八二九一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二點。 二、本次修正為因應近年物價調漲及原住民消費性支出中醫療支出佔比偏低,為提升 假牙施作品質及保障原住民長者健康,修正旨揭計畫。 三、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加引用本市原住民族生活發展自治條例第二十三條之文字。(條文第一點) (二)為使受理時間不中斷,修正實施期間為全年度開放受理。(修正條文第四點) (三)因未符合衛生福利部「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實施計畫」服務對象屬未申 請其他政府機關所辦假牙補助者,故刪除重複條件,並酌修文字敘述。(修正 條文第五點) (四)新增「新臺幣」等文字;為配合總說明三,假牙補助項目二(上顎半口活動假 牙)、三(下顎半口活動假牙)、四(上顎部分活動假牙)、八(下顎半口活 動假牙)、九(固定假牙)之每人補助金額提高百分之十至二十不等;刪除贅 字「假牙」。(修正條文第六點第二項) (五)「服務對象」修正為「補助對象」。(修正條文第六點第三項) (六)酌修文字敘述。(修正條文第六點第六項) (七)因應實施期間修正為全年度開放受理,修正聯合醫院提交核銷資料時間。(修 正條文第八點) (八)酌修文字敘述。(修正條文第十點) (九)作業流程圖為因應實施期間修正為全年度開放受理,修正聯合醫院提交核銷資 料時間。(修正附表)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9-05-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03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北市原社福字第1143011889號令修正發布第1、4~6、8、10點條文及附件一、附件二;並溯及自114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