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有土地因僅臨接道路兩側或單側之都市計畫帶狀公園、綠地、人行步道、道路護 坡用地、交通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無其他出入通路,該土地為出入需要,需使用該 等市有公共設施用地以連接計畫道路,是否需計收償金之處理原則修正總說明(104. 11.17 修正)》 私有土地因僅臨接道路兩側或單側之都市計畫帶狀公園、綠地、人行步道、道路護坡 用地、交通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無其他出入通路,該土地為出入需要,需使用該等 市有公共設施用地以連接計畫道路,係肇因於本府都市計畫帶狀公共設施之規劃,其 是否需計收償金,經依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等相關規定檢討,本府於一○三年十二月 二十四日以府財產字第一○三三一六八二二○○號函訂頒本處理原則。 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所謂償金,係指補償土地所有權人不能使用土地之損害,本處理 原則關於償金之計收,原訂按同意通行土地當期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為基礎,核算 預收五十五年,且期限屆滿後不再收取,因其計收方式係採一次性計收,倘日後公告 地價調漲,反使本府得計收之償金減少,顯失公平合理,實有調整償金計收方式之必 要;另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等規定,行政規則應冠以本市、市政府或各機關名 稱及載明訂定意旨,修正本處理原則名稱及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修正名稱為「臺北市道路鄰側市有 帶狀公共設施用地提供私有土地通行處理原則」。 二、依臺北市所屬各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九點規定,載明本處理原則訂定意旨 及明確定義「帶狀公共設施用地」範圍。(增訂條文) 三、參考臺北市平均公告地價過去二十年累計調整幅度,訂定申報地價之調整比率百 分之四十,以調整後申報地價(即申報地價*(1+40%))作為一次計收五十五 年償金之計算基準,俾符公平合理。(修正條文第二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4-3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臺北市政府(104)府財產字第104312847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104年12月1日生效
(原名稱:私有土地因僅臨接道路兩側或單側之都市計畫帶狀公園、綠地、人行步道、道路護坡用地、交通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無其他出入通路,該土地為出入需要,需使用該等市有公共設施用地以連接計畫道路,是否需計收償金之處理原則;新名稱:臺北市道路鄰側市有帶狀公共設施用地提供私有土地通行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