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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財產字第1123028526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道路鄰側市有帶狀公共設施用地提供私有土地通行處理原則;新名稱:臺北市道路鄰側市有帶狀公共設施用地提供袋地通行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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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臺北市政府(104)府財產字第104312847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104年12月1日生效 (原名稱:私有土地因僅臨接道路兩側或單側之都市計畫帶狀公園、綠地、人行步道、道路護坡用地、交通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無其他出入通路,該土地為出入需要,需使用該等市有公共設施用地以連接計畫道路,是否需計收償金之處理原則;新名稱:臺北市道路鄰側市有帶狀公共設施用地提供私有土地通行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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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3)府財產字第103316822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03-04-3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民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財產字第1123028526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道路鄰側市有帶狀公共設施用地提供私有土地通行處理原則;新名稱:臺北市道路鄰側市有帶狀公共設施用地提供袋地通行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