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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4-3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3)府財產字第103316822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
  • 一、私有土地含建築基地及加油站用地、農業區、保護區等非建築基地, 僅臨接道路兩側或單側之都市計畫帶狀公園、綠地、人行步道、道路 護坡用地、交通用地等帶狀公共設施用地,無其他出入通路,需使用 該等市有公共設施用地作出入通道;或雖已臨接計畫道路,惟非因土 地所有權人之申請,係經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 議要求,以相鄰之市有公共設施用地作出入通道者,不計收償金。
  • 二、私有土地已臨接或已有通路可連接計畫道路,倘有使用相鄰市有帶狀 公園、綠地、人行步道、道路護坡用地、交通用地等帶狀公共設施用 地作出入通道,並符合袋地通行權規定且經該公共設施主管機關同意 者,應依民法袋地通行權規定計收償金。其計收標準按同意通行土地 當期申報地價年息 5% 計算,一次計收 55 年,期限屆滿後不再收 取。該私有土地地上建物日後拆除重建,倘仍有使用相鄰市有公共設 施用地供出入通路使用者,應重新申請。
  • 三、管理機關依本案處理原則提供經管市有公共設施用地供出入通道使用 之範圍,應依使用用途、申請時建管法令規定等,選擇對市有土地損 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如屬免計收償金者,其通行寬度以不高於 5.5 公尺為原則(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單車道寬 度為 3.5 公尺,雙車道寬度為 5.5 公尺,從寬以雙車道寬度為基 準)。私有土地有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情事,而市有土地基 於民法相鄰關係,仍有提供通行義務者,僅得以 3.5 公尺為免計收 償金範圍。另如個案非因基地所有權人之申請,係經本府都市設計及 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決議者,依該審議決議辦理。
  • 四、穿越市有帶狀公園、綠地、人行步道、道路護坡用地、交通用地等帶 狀公共設施用地以連接計畫道路案件,不論是否收取償金,申請人均 應與管理機關簽訂一次 55 年之維護管理行政契約(範本如附件), 並繳納新臺幣 50 萬元之履約保證金。私有土地倘其本身之開發利用 有特許期限(如停車場),其計收償金及維護管理行政契約年限,得 配合按特許期限辦理。
  • 五、使用市有土地作出入通道,已與管理機關簽訂使用行政契約繳納使用 費案件,不論是否符合本案處理原則免收償金要件,管理機關得自 103 年 6 月 19 日終止原契約,依本處理原則規定重新與申請人簽 訂維護管理行政契約並收取履約保證金及償金。其於 103 年 6 月 19 日原契約終止前依期間比例計算已繳納之使用費不予退還,至原 契約終止後溢收之使用費,管理機關於徵得當事人同意後,可採返還 使用費、轉為履約保證金或償金方式辦理。
  • 六、私有土地為興建住宅等建物,申請於市有帶狀公園、綠地、人行步道 、道路護坡用地、交通用地等帶狀公共設施用地設置出入通道案件, 請本市建築管理處於核發使用執照時,註記該建築物出入通道之相關 權利義務,應告知承買戶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七、管理機關就所管土地是否屬私有土地僅臨接計畫道路兩側或單側劃設 之帶狀公園、綠地、人行步道、道路護坡用地、交通用地,且無其他 出入通道,需使用該公共設施作出入通道有疑義時,由都市發展局本 權責協助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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