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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1-07-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奉首長核定停止適用;並於113年7月16日以電子郵件下達生效
  •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停止適用總說明(11 3.07.15 停止適用)》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於 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訂定,歷經七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日為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 九日,並自同年十一月一日生效。因應性別平等工作法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 公布、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於一百十三年一月十 七日修正發布,為保障受僱者或求職者之申訴權益,基於「有效性」、「友善性」及 「可信賴」等面向,以遏阻性騷擾事件發生,期提供所有受僱者或求職者更友善且安 全之工作環境,以保障工作權之性別平等。爰配合上述修正內容,將本要點停止適用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規定,另訂定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 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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