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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8-06-3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133078031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13年5月31日生效
  • 《「臺北市重陽節禮金致送作業須知」廢止總說明(113.05.07 廢止)》 本府為弘揚敬老美德,蔚成尊賢風尚,並表彰老人對社會之貢獻,前由本局以一百零 四年六月十六日北市社老字第一○四三八六七三○○○號令訂定發布「臺北市重陽節 敬老禮金致送作業須知」,歷經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並將名稱修改為「臺北 市重陽節禮金致送作業須知」。 茲因本府於一百十一年七月十三日制定公布「臺北市重陽敬老禮金致送自治條例」及 一百十一年九月六日訂定「臺北市重陽敬老禮金發放金額標準」,同一事項已有上開 規定發布施行,故本須知已無保留必要,爰擬廢止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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