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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07-3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5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臺北市政府(110)府工利字第11030078482號令修正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110年7月1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下水道法涉及雨水下水道事件統一裁罰基準;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下水道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下水道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110.05.04 修正)》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下水道法涉及雨水下水道事件統一裁罰基準」於一0五年四月 二十二日臺北市政府(一0五)府工水字第一0五六0二三三五00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四點,並自一0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實施,後於一0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臺北市政府( 一0八)府工水字第一0八六0一九六四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一0八年四月 十五日生效;「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下水道法涉及污水下水道事件統一裁罰基準」於 一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臺北市政府(一0三)府工衛字第一0三三0七二一三0二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四點,並自一0三年五月十四日實施,後於一0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臺 北市政府(一0九)府工衛字第一0九三0五五一九二二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一0九 年十一月十六日生效。 為避免本府處理違反「下水道法」涉及雨水下水道、污水下水道之裁罰基準有不同步 修正之情形,故將「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下水道法涉及污水下水道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整併至「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下水道法涉及雨水下水道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中,爰 修正本裁罰基準名稱並擬具「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下水道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修正 草案,相關內容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名稱修正為:「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下水道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二、修正第一點:因整併裁罰基準,酌作文字修正。 三、修正第二點:因整併裁罰基準,酌作文字修正。又因下水道法第 32 條第 1 項 規定已將最低罰鍰金額提高至一萬元,爰刪除第 11 項次以符實際。 四、修正第三點:為本裁罰基準用語一致,酌做額度單位及文字修正;又於第 3 項 中為使實務計算違反次數有所依循,增訂「同一年度」認定期間之原則。 五、修正第四點:將「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下水道法涉及污水下水道事件統一裁罰基 準」整併至本裁罰基準第四點。 六、增訂第五點:有關送達次數及違規次數之計算方式。 七、修正第六點:因整併裁罰基準,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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