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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34-02-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6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臺北市政府資訊局北市資人字第11330066221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停止適用總說明(113.06.11 停 止適用)》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自一百零五 年六月二十九日訂定,並經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四日修正。茲因「性騷擾防治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雇主應訂定或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以及訂定性騷擾防治措 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前開條文內容大幅修正,又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已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 處理辦法(公部門、部隊、學校版)」範本,經全面檢討後,本要點自一百十三年六 月十一日停止適用,另行訂定「臺北市政府資訊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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