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修正總說明(111.11.14 修正) 》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規定)於一百零五年 六月二十九日訂定。依本府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七日府授社婦幼字第一一一三○九四○ 二四號函略以,建議本府各機關(構)依行政院「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 第三十四號至第三十七號一般性建議法規檢視專案審查小組會議」紀錄之決 議事項,就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相關法規,明訂更具積極性之措施,爰配合本 函說明之具體作法建議,於本規定第七點增訂「對身心障礙者依其障別提供必要之協 助」之規定。本次部分條文酌作文字修正,並刪除第二十二點奉局長核定公布後實施 之贅語,餘之修正重點如下: 一、參考性別工作平等法(原兩性工作平等法)之法規名稱修正精神,將本點之「兩 性」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文字變更為「性別」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 ,以符合現今社會對於多元性別尊重的趨勢。(修正規定第五點) 二、增訂「對身心障礙者依其障別提供必要之協助」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七點) 三、參考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網站之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範例(符合性騷擾 防治法範例),增訂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書面通知該局應檢附之資料。( 修正規定第十七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34-02-2003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臺北市政府資訊局(111)北市資人字第11130146882號函修正第2、5~8、10、17點條文;刪除第22點條文條號;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