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1-02-21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4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人字第1133113151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即日起生效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停止適用總說明(113.04.24 停止適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自一百 零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訂定,並自同年七月一日生效後,期間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 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七月十八日。 因應「性別平等工作法」與「性騷擾防治法」皆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於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七日修正公布及「性騷擾防治 準則」於一百十三年三月六日修正公布,並鑒於「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騷擾防治 法」立法意旨係分別防治職場環境及非執行職務間之性騷擾事件,又本府主管機關分 別為勞動局及社會局,本次修法前開二局不再提供同時符合「性別平等工作法」及「 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防治規範共同範本,為期規範周妥完備及考量實務運作情形 ,本局停止適用本要點,分別訂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 及懲處要點」(符合性別平等工作法規範)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 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符合性騷擾防治法規範)。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