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110.05.17 修正)》 依勞動部一百零九年四月六日勞動條 4 字第 1090130029 號令修正「工作場所性騷 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二條及第十五條,及本府一百零九年十一月 制訂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與性騷擾防治法範本修正如下: 1.修正相關教育訓練及公告管道。(修正條文第五點) 2.明定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時,受僱者或求職者除依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 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修正條文第六點) 3.刪除法定代理人適用之法規依據,依照各該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八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1-02-2110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5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奉首長核定修正第6、8、11點條文;並自下達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