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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1-02-21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7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2)北市衛人字第1123128445號函修正名稱及第6、11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修正總說明(112.07.18 修正 )》 本府 112 年 6 月 19 日府授人考字第 1123005160 號函及 112 年 7 月 10 日 府授人考字第 1123005975 號函「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構)學校處理性騷擾案件注意 事項」貳、事發處置之五、申訴處理(三)規定,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之組成,其 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二為外部專家學者;如另指派人員進行調查,該調查人員除不得 由該機關人員擔任外,至少應有三分之二為外部專家學者。為符合前開規定及實務需 要,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避免與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處分混淆,修正名稱為「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性騷擾 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法規名稱) 二、修正本局性騷擾申訴專用電子信箱。(修正條文第六點) 三、修正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組成成員、人數及增加得另成立調查小組調查申 訴案;將常設委員會修改為遇案組成委員會,刪除原第二項任期之規定,現任委 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本次修正條文生效前一日。(修正條文第十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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