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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31-04-306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0)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1030067802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10年3月1日生效
  • 《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申請許可審議作業要點(110.01.28 發文廢止)》 一、為臺北市街頭藝人於特定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並接受打賞,於民國九十四年四 月二十七日訂定「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以臺北市政府(94) 府法三字第0九四一三九二三三00號令發布。並於一0七年四月一日發布「臺 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管理要點」、一0八年四月一日發布修正「臺北市街 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申請許可審議作業要點」據以執行相關審議許可規定。 二、茲因本局「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辦法」業已於一0九年九月三 日完成預告程序,並循法制程序於一0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北市文化藝術字第 一0九三0三九八七六號函函送本府法務局審議,一0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於第 七四八次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一一0年一月十九日市政會議審議通過。未來有 關本市街頭藝人登記及管理將依循該法辦理,預計於一百一十年三月一日施行, 未來廢除審議制改行登記制,爰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 「市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之:……四、同一事項已有新法規公布或發 布施行者。」規定,廢止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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