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百零八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注意事項總說明(107.04.03 訂 定)》 一、法令依據: 一百零八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注意事項,係依照預算法第九 十六條:「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 。」準用第三十一條:「中央主計機關應遵照施政方針,擬訂下年度預算編製辦 法,呈報行政院核定,分行各機關依照辦理。」及第九十條:「附屬單位預算之 編製、審議及執行,本章未規定者,準用本法其他各章之有關規定」等規定訂定 。 二、適用範圍: 一百零八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 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附屬單位預算則包括營業基金、作業基金、債務基金及 特別收入基金。 三、主要內容: 本注意事項共分六章二十八點,其內容如次: (一)第一章 總則 本章明訂本注意事項之法令依據、適用範圍及預算政策目標。(第一點至第三 點) (二)第二章 預算案之籌劃及編製 本章明訂附屬單位預算之籌劃及編製等之程序,包括事業計畫之擬定、業務計 畫與預算之擬編等事宜。(第四點至第九點) (三)第三章 先期作業 本章明訂工程單價、預算員額(含約聘僱)與臨時人員及派遣人力員額計畫、 出國計畫、研究發展計畫、新購與汰換及租賃車輛計畫、電腦相關計畫、災害 防救相關計畫及本府公民參與委員會參與預算組審查通過之公民參與預算提案 ,經評估編列預算辦理者,分別由本府人事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 稱研考會)、主計處、資訊局、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及民政局,組設專案小組 ,就業務主管事項負責會同相關機關辦理初審事宜。(第十點至第十八點) (四)第四章 概算之審查 本章明訂附屬單位概算之審查程序及各有關機關之審查事宜。(第十九點至第 二十點) (五)第五章 綜計表之編製 本章明訂本市地方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編製事宜。(第二十一點 至第二十二點) (六)第六章 附則 本章明訂授權主計處訂定編製日程表、預算科目、書表格式及附屬單位預算書 蓋用印信原則以及本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由各該主 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市議會審議;本府捐助基金累計未超過百分之五十 之財團法人,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市議會,並副知 主計處等事宜。(第二十三點至第二十八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1-03-204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4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授主事預字第10730394400號函訂定全文28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