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木柵垃圾焚化廠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修正說明( 107.10.18 修正)》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木柵垃圾焚化廠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 要點)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簽奉廠長核准訂定發布,並自公布後實施。其後於九 十五年至一○三年歷經二次修正。 茲配合相關法令規定與修正及現行實務作業,爰參酌本府社會局訂定之前開要點範例 修正本要點部分規定。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原要點漏列或誤繕部分文字,爰予補列及並依體例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要點第 一點、第二點、第三點、第二十三點)。 二、配合法令、現行實務作業及參酌本府社會局範例修正(修正要點第三點、第四點 、第五點、第九點第一項、第十點、第十七點、第十九點、第二十一點)。 三、依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二條及民法第一○八九條規定,並為符合兒童權利公約最大 福祉之精神,參照本府社會局一○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臺北市第六階段兒童權利 公約法規專案審查會議」會議決議內容修正。(新增要點第九點第四項)。 四、依體例修正款次格式。(修正要點第十六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2-02-203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木柵垃圾焚化廠(107)北市環木焚人字第1076002606號函修正第1~5、9、10、16、17、19、21、23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