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南港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產業生活特定專用區第一類老舊聚落認 定標準之作業原則廢止總說明(112.01.17 發布廢止)》 一、臺北市政府(下稱本府)108 年 1 月 18 日公告之「臺北市南港區都市計畫細 部計畫(通盤檢討)案」意旨在推動工業區既有聚落之改建問題,故規範如認定 屬第一類老舊聚落者得作住宅使用免予回饋,其中針對第一類老舊聚落臚列「土 地細分」、「建物老舊」及「住宅使用」三項認定標準,並授權本府另訂作業原 則。為利後續執行及補充解釋第一類老舊聚落認定標準,作為具體可操作之審核 依據,本府都市發展局爰依前開通盤檢討案之授權訂定「臺北市南港區都市計畫 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產業生活特定專用區第一類老舊聚落認定標準之作業原則」 ,於 108 年 7 月 12 日發布並溯及自 108 年 1 月 18 日生效,作業原則 續於 109 年 7 月 28 日及 110 年 5 月 20 日配合實務執行疑義檢討修正 相關條文內容。 二、查前開通盤檢討案公告迄今,本府屢次收受有關第一類老舊聚落認定標準相關陳 情意見,本府基於推動都市更新、輔導地區再發展並達成簡政便民之目標,檢討 產專區第一類老舊聚落認定方式,並於 111 年 12 月 1 日公告「修訂『臺北 市南港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內產業生活特定專用區土地使用分 區管制案」,第一類老舊聚落認定方式由「土地細分」、「建物老舊」、「住宅 使用」三項認定標準,改以現況使用認定,並劃設第一類老舊聚落範圍以簡化程 序。 三、綜上,因第一類老舊聚落之範圍已於 111 年 12 月 1 日公告之細部計畫內劃 定,無再依本作業原則認定之必要,另查現行無其他法令、都市計畫援引本作業 原則,亦無其他產專區都市更新報核案件適用本作業原則,爰經檢討後依「臺北 市政府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管制作業要點」第 5 點第 1 款第 5 目規定:「 其他情形無保留必要者」廢止本作業原則。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3-02-3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都規字第11130980881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12年1月27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