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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3-02-3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7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都規字第1083055252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溯及自108年1月18日生效
  • 《臺北市南港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產業生活特定專用區第一類老舊聚落認 定標準之作業原則總說明(108.07.12 訂定)》 一、臺北市政府(下稱本府)辦理臺北市南港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主、細部計畫經 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一○六年八月十七日第七一四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主要 計畫業於一○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公告發布實施,細部計畫於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核定公告實施在案。 二、前開通盤檢討主要計畫依據全市工業區規劃構想,將南港工業區土地權屬細分、 現況聚落老舊密集且住工混合情形複雜需以都市更新方式輔導再發展地區,劃設 為暫予保留地區,原則同意變更工業區為特定專用區,但應以都市更新方式開發 ,後續由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並辦理公開展覽後,再檢具變更主要 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細部計畫則劃設都市更新地區與都市更新 單元,並訂定開發方式、回饋規定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等相關規定,後續由實施 者另行檢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變更主要計畫及擬定細部計畫並辦理公開展覽後 ,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其中針對老舊聚落臚列三項認定標準,並授權本府另訂 作業原則。 三、為利後續執行及補充解釋老舊聚落認定標準,作為具體可操作之審核依據,並明 定應具備之申請文件,本府都市發展局爰依前開都市計畫之授權,邀集府內相關 單位研商綜整意見後,研擬本作業原則草案全文共七點,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一點明定本行政規則訂定依據,即本府一○八年一月十八日府都規字第一○ 七六○六五七一五一號核定公告實施臺北市南港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通盤檢 討)案授權本府另訂作業原則。 (二)第二點明定產業生活特定專用區範圍及節錄本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規定之三項 認定標準,以銜接都市計畫之規定與本作業原則訂定依據。 (三)第三點至第五點明定土地細分認定標準之土地或建物持有時點與登記原因,及 持有面積規模認定方式。其中違章建築或其他依法不能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者,應以土地持有面積認定之。 (四)第六點明定建物老舊認定標準之建築物類型,包含合法建築物、違章建築或其 他依法不能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及其佐證屋齡達三十年以上之資料。 (五)第七點明定住宅使用認定標準之設戶籍對象與時點,及居住使用之佐證資料。 其對象包含建築物供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一親等之 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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