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南港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產業生活特定專用區第一類老舊聚落認 定標準之作業原則(110.05.20 發文)》 一、臺北市政府(下稱本府)辦理臺北市南港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主、細部計畫經 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一0六年八月十七日第七一四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主要 計畫業於一0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公告發布實施,細部計畫於一0八年一月十八日 核定公告實施在案。 二、前開通盤檢討計畫意旨在推動工業區既有聚落之改建問題,故規範如認定屬老舊 聚落者得作住宅使用免予回饋,其中針對老舊聚落臚列「土地細分」、「建物老 舊」及「住宅使用」三項認定標準,並授權本府另訂作業原則。本作業原則規定 「住宅使用」之認定標準係以建築物供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 系血親一親等曾於一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前設有戶籍,並以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之資料認定。惟作業原則實行迄今,本府屢次收受有關戶籍認定對象之相關陳情 意見,如陳情以祖父母、公婆、岳父母為戶籍認定對象。考量平均地權條例、土 地稅法及「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均明定自用住宅用地係 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 用之住宅用地。」。爰本府擬具「臺北市南港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產 業生活特定專用區第一類老舊聚落認定標準之作業原則」修正草案,修正第七點 ,明定「住宅使用」之設有戶籍認定對象包含直系親屬(含血親、姻親),以資 明確。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3-02-3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臺北市政府(110)府都規字第11030422211號令修正發布第7點條文;並溯及自108年1月1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