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外送平台業者輔導要點」訂定草案總說明(108.12.18 訂定)》 一、隨網際網路及行動電話科技之進步,以及購物型態逐漸由實體交易轉變為網路交 易,電子商務平台得以蓬勃發展,其經營模式亦從銷售商品逐漸發展至個人服務 之提供。近年來,電子商務平台業者針對外食族的需求,朝向與餐飲業者合作, 而以外送餐飲服務為主要發展趨勢。透過外送平台,由外送員於行動電話或類此 設備之應用程式上選擇同意接受,以提供消費者所購買商品之外送服務,為新經 濟型態產業。由於外送之物品未必以餐飲為限,是外送平台業者之管理,並不以 提供餐飲外送服務之業者為限。 二、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間究係承攬抑或僱傭契約,其中是否存在從屬性或部分從 屬性關係,目前僅得依個案實質認定,據以判斷是否為勞動契約及勞動基準法適 用之有無。德國勞動法體系中,認有介於「勞工」與「自營作業者」二種勞動者 類別間之第三種「類似勞工」身分者,並有部分勞動法令適用,縱外送平台業者 與外送員之間屬承攬關係,仍有部分勞動法令之適用,對勞工權益始有保障,於 我國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間法律關係未明確之際,實值參酌。此外,同一外送 平台業者與外送員間亦可能同時存在承攬與僱傭關係,其民事法律關係或可於司 法實務中予以檢視及定性,目前尚難一概而論。但外送平台業者如因主張與外送 員間係屬承攬契約,而未依勞動基準法辦理,且未為外送員投保勞工保險、全民 健康保險,亦未提撥至少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的退休金,則外送員發生意外事故時 ,將無法依據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獲得補償。 三、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為強化外送作業安全,於一○八年十月二日函頒訂定「食 物外送作業安全指引」,惟該指引僅為行政指導性質,對外送平台業者尚無強制 拘束力。此外,社團法人台灣協作暨共享經濟協會之會員業者於一○八年十月二 十四日共同發起「美食外送平台業者自律公約」,固值肯定,然此自律公約僅屬 業者間之自律約定,惟對外送員權益保障仍有不足。 四、本市為全國首善之都,外送平台外送員之外送服務提供相當頻繁,交通事故發生 頻率較高,且外送平台業者多數之主事務所設置於本市,在中央政府尚未制定具 強制性保護外送平台外送員之相關規範前,本市已率先擬具「臺北市外送平台業 者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自治條例)制定草案,且送市議會審議,但為免自 治條例未發布前,外送員及消費者權益保障不足,爰再擬具「臺北市政府外送平 台業者輔導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訂定草案,針對外送平台提供外送服務之 食物安全、外送員之職業安全及交通安全等事項,訂定先行行政指導之輔導性規 定,俟上開自治條例發布施行,俾能無縫接軌及適用其強制性規定。 五、本要點草案對外送平台業者之管理及其外送員之保護方式,包含外送平台業者應 為其外送員投保傷害保險、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期間應停止外送、發生職業災 害應通報勞動檢查機關、對新加入外送員實施教育訓練、製備具反光效果之保溫 箱或衣著、建立外送員申訴處理機制、訂定友善消費者服務條款及消費爭議處理 、建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計畫等事項。 六、本要點條文共計十三條,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一點明定本要點之立法目的。 (二)第二點明定本要點之主管機關及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執行權責。 (三)第三點明定本要點之用詞定義。 (四)第四點明定外送平台業者應為外送員投保傷害保險。 (五)第五點明定外送平台業者對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施以至少三小時之教育訓練課 程。 (六)第六點明定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期間應通知外送員停止從事外送服務。 (七)第七點明定外送平台業者知悉外送員從事外送服務期間發生職業災害之情事時 起,應於八小時內通報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八)第八點明定外送員於夜間從事外送服務時之應有反光效果之衣著或保溫箱以免 事故發生。 (九)第九條明定外送員於本市發生交通事故之統計資料應按季公告。 (十)第十點明定外送平台業者應訂定友善消費者服務條款。 (十一)第十一點明定消費爭議處理及於網路或媒體上公告不符規定之外送平台業者 名稱、地址、爭議商品或服務及所為行為等事項。 (十二)第十二點明定外送平台業者應建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十三)第十三點明定外送員於本市發生交通事故之統計資料應按季公告。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9-02-3007
臺北市政府外送平台業者輔導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8)府勞職字第108611350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