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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30-02-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7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奉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首長核定修正第4點條文
  •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停車場收費基準修正總說明(111.07.27 修正)》 為維護本處園區安全並有效管理本處內部停車場,本處訂有駐警及門禁管理規範,依 此規範,參加公訓處舉辦實體班期之講師汽車可停放本處內部停車場,學員汽車則須 停放本處警衛室前草皮停車場(即萬芳八號公園停車場);又講師及學員機車皆可停 放於本處機車停車場,故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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