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停車場收費基準修正說明(111.01.28 修正)》 依本府 110 年 10 月 6 日府授交停字第 1103083526 號揭示,市屬機關及各級學 校開放(或簽准可不開放)停車場教職員工使用以日間月票為原則,停車收費費率之 參考基準為周邊公有路外停車場全日月租*7 折優惠*12/24(時)*22/30(天)計 收,故修訂本處汽車收費依據。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30-02-2008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停車場收費基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111)北市訓總字第1103000654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